关于海关继续暂停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业务的通知

发布者:苏利发布时间:2021-04-29浏览次数:1401

各学院(部)、部门、直属单位:

根据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“十三五”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》(财关税〔2016〕70号),海关进口货物减免税审批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。《关于“十四五”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》(财关税〔2021〕23号)虽于2021年4月15日正式发布,但因具体实施办法、相关名单及免税清单尚未明确,海关减免税手续暂时仍无法正常办理。

为确保新政完全落地前工作有序开展,针对我校教学科研急需使用的进口货物,可参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》(海关总署令第245号)第三章有关规定,提出“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申请”。

具体操作事宜请与我中心高老师联系,联系电话:67504359(34359),67504198(34198)。

我中心将持续跟进后续工作。

特此通知!


附件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》(海关总署令第245号).pdf